【案情】
康某以自己的名義同時經營多家食品超市,各超市分別辦理營業執照,性質均為個體工商戶。若康某一年內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處罰累計達到三次,是否應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規定,責令其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康某所經營的所有食品超市的違法行為應當累計計算,因為個體工商戶的處罰主體為業主本人而不是超市,業主應當以其個人名義及財產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所以只要康某被處罰累計達到三次,就應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二種觀點認為,康某名下各家食品超市的違法行為之間不應累加,若康某名下某一家超市一年內被監管部門處罰達到三次,則僅應針對該超市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進行處理。
【評析】
就此爭議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權威部門的解釋,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
第一,從法條本身來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罰則為“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一次處罰通常只吊銷一個許可證,同時吊銷多個許可證缺少法律依據。康某的每一個超市都有獨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若采用第一種觀點,將會在“吊銷哪家超市的許可證”這一問題上產生更大爭議。
第二,從主體認定方面來看,雖然個體工商戶應以其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但業主個人責任承擔來自于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產生的法律責任,即每家超市應視為獨立的個體,每家超市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法律責任單獨由業主來承擔,不同超市的責任不應累加后由業主承擔。
第三,從可操作性方面來看,同一自然人經營多家超市有時分布在多個轄區,跨區、跨市甚至跨省開設的情況都有出現,目前行政處罰信息并不能做到全國聯網共享,如果采用第一種觀點,缺少可操作性,也容易引起管轄爭議。
第四,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對相對人作出損益性行為。根據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法律法規沒有對“同一自然人經營的多家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是否應累計”作出明確表態時,行政機關不得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處分。
(作者單位:濟南市歷城區食品藥品監管局)